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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手房買賣業務相關法律知識

發表時間:2017-04-28

一、房屋權屬相關

1.產權人:房屋所有權人。在房屋所有權證第二頁左側第一行寫明。只寫一人。

2.共有權人:共同擁有房屋產權的人。最常見的是夫妻。在房屋所有權證第二頁中間會標明共有權人數,下方詳細寫明共有權人姓名、權利面積等。共有權人會持有 《房屋所有權證》,規格只有產權人的《房屋所有權證》的一半。夫妻間一般沒有此 證。 若貸款買房,則放貸銀行名稱會寫入共有權人處,但出證名稱為《房屋他項權證》。

3.房地產轉讓形式:買賣;交換;贈與;繼承;以房產抵債;作價出資作為合伙條件;企業兼并、合并,房地產權屬隨之轉移。

1  買賣:最常見的,私產房屋。

2  交換:使用權公房。

3  贈與:A.生前贈與:公證、過戶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B 遺贈:生前遺囑公證、去世后憑有效資料過戶

4   繼承

A.  法定繼承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》第十條—第十五條規定

法定繼承人序列:第一順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。

第二順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

注:所說的子女,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;所 說的父母,包括生父母、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;所說的兄弟姐妹,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、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、養兄弟姐妹、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。

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,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。

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。

喪偶兒媳對公、婆,喪偶女婿對岳父、岳母,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,作為第一順序 繼承人。

B.  財產分配:第二十六條  “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,除有約定的以外,如果分割遺產,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, 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”。

C.  死亡確認: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。失蹤人被宣告死亡, 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,為繼承開始的時間;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 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,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,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。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,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,推定長輩先死亡;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,推定同時死亡,彼此不發生繼承,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。

D.  市場實際操作: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均需要出具公證書。如出售繼受所得的房 產,所有繼承人均需同意出售,如有繼承人放棄繼承份額應提供公證書。先更改房 產證上的所有人,再辦理出售過戶手續(朝陽區可持公證書直接辦理過戶手續)。

 

二、一些常見交易類型的法律規定

1)夫妻之間更名:夫妻之間更名需提交有效身份證證件及結婚證直接到房地局辦理;家人間更名仍需要走房產買賣手續。

2)產權房互換如何辦理:產權房互換需走兩次買賣手續,交納兩筆稅費。

3)婚前及婚后財產問題:根據新婚姻法規定,在不做婚前財產公證的情況下,先下房產證后領結婚證的情況下就屬于婚前財產,先領結婚證后下房產證的情況下則 屬于婚后財產。 (實際取證比較麻煩,可以去公正處做財產公正)